4.1 裁判员由主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组成。他们应得到记分板人员和技术代表(如果在场)的协助。
此外,国际篮联的适当部门,如地区委员会或国家联合会,有权使用三人裁判制度,即一名主裁判和两名助理裁判。
4.2 记分台人员为记分员、助理记分员、计时员和24秒计时员。
4.3 可以有一名技术代表在场。他应坐在记分员和计时员之间。
比赛期间他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记分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4.4 必须充分强调,担任比赛裁判员的裁判员不得与双方组织有任何联系。
4.5 裁判员、裁判员和技术代表必须按照本规则进行比赛,无权同意本规则的变更。
4.6 裁判员着装为灰色上衣、黑色裤子、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
4.7 国际篮联重大正式比赛,计分人员应统一着装。
裁判员:责任和权力
裁判员应:
5.1 检查并批准比赛期间使用的所有设备。
5.2 指定官方比赛时钟、24秒装置、秒表并确认记分台人员的身份。
5.3 队员不得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 每节开始和最后一节在中圈执行跳球。
5.5 情况需要时终止比赛的权利。
5.6 如果参赛队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其行为妨碍比赛进行,该队有权放弃比赛。
5.7 在第二节、第四节和任何加时赛结束时,或在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间,仔细审查记分表以批准得分。
5.8 必要时或裁判员意见不一致时,应作出最终决定。
5.9 对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享有决定权。
裁判员:宣判时间、地点
6.1 裁判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判罚,无论其发生在界线以内还是界线外,包括记分台、球队席和紧靠线后的区域。
6.2 裁判员应在比赛预定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其权力生效,并在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终止。比赛时间结束,经主裁判批准并在记分表上签字后,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及其与比赛的联系终止。
6.3 如果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队员在比赛预定开始时间前 20 分钟或比赛结束至核对并签署记分表期间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应记录在成绩单反面并由裁判员签字,并由技术代表或裁判员向比赛主办方提交详细报告。
6.4 若其中一支队伍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1小时内向比赛主办方报告。
6.5 如果犯规发生在第四节或最后一节的比赛时间结束之前或几乎同时,并且由于执行罚球而需要进入处罚期,则在该时间之后发生的所有犯规比赛结束信号响起且罚球完成之前,应被视为在比赛中断期间发生,并受到相应处罚。
6.6 任何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无权忽视或质疑其他裁判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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